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9)
发布时间:2022-01-20
距离土地代理人考试还有146天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十、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其购买的政策优惠住房及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对原公有住房占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市场的,可保留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应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年限,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了稳定土地使用关系,鼓励土地投资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国家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加以限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上述5种情形。国家在具备法定事由收回划拨土地时,对于用地人在土地上的投入,并非一概采取无偿收归国有的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中的第1、2两种情况应当予以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受委托组织
C.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D.受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
B.视为同意
C.经过本人书面同意,才视为同意
D.经过本人口头同意,才视为同意
B.符合创新的原则
C.尽量维护现有的土地权属状况
D.以现状地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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