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考试科目具体有哪些,本篇文章为你详细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26
研究生考试科目具体有哪些?
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今天就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考研科目
考研科目分为4门,即2门公共课、1门专业课和1门基础课。其中公共课为英语和政治,基础课为数学或专业基础,专业课分为13类,分别为哲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在这13类专业课中,法硕、农学、教育学、历史学、心理学、计算机、西医综合等属于统考专业课,其他属于非统考专业课,由各高校自主命题。
考研分数
考研4门科目的总分为500分,其中政治总分100分、英语总分100分、数学或专业基础150分、专业课150分,其中管理类联考总分为300分(包括英语二总分100分,管理类综合总分200分)。
考研试卷分值分布
考研政治分值分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4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0分,史纲14分,思修与法律基础16分,当代世界经济与形势与政策16分。
考研英语分值分布:
英语一:完型填空10分,阅读A 40分,阅读B(即新题型)10分,翻译10分,大作文20分,小作文10分。
英语二:完型填空10分,阅读A 40分,阅读B(即新题型)10分,翻译15分,大作文15分,小作文10分。
考研数学分值分布:
其中,理工类考数学一和数学二,经济类考数学三。
数学一:高数84分,约占56%;线性代数33分,约占22%;概率统计33分,约占22%。
数学二:高数117分,约占78%;线性代数33分,约占22%,不考概率统计。
数学三:高数84分,约占56%;线性代数33分,约占22%;概率统计33分,约占22%。
高等数学有4道选择题、4道填空题和5道大题。线性代数有2道选择题、1道填空题和2道大题。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有2道选择题、1道填空题和2道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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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perfect
C.absolute
D.thorough
12选?
B.as to
C.in case of
D.in particular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高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高某与秦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秦某没有付款,这意味着高某仍然是狗的所有人(主人)。高某作为动物的主人,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次,由于高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秦某不承担周某被咬伤的民事责任。因为狗脱离秦某的管理,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3)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高某,而不是秦某。陈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第l27条(动物致人损害),《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第54条第2款(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第55条第l款第l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第l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本案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到底应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争议颇多。通说观点认为,此时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这一点要格外注意。第三,无处分权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结合本案,对无权处分行为实施追认的主体尚不能明确。如果秦某已经支付价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应当是秦某,如果秦某没有付款给高某,则实施追认的主体是高某。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秦某已经付款给高某,则秦某取得了狗的所有权,此时对周某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秦某和孙某,而高某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高某已经不是狗的所有权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狗便被孙某拾得,这足以表明狗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高某的手中,因此,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高某和孙某二人。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1个肾脏,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一截小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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