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研究生复试被刷?是本科不好,真相值得深思

发布时间:2020-01-15



  2020西藏研究生考试初试已结束,虽说初试成绩还没出来,但很多考生已经在准备复试。每年关于复试的话题很多,其中最热议的莫过于“本科不好,复试被刷”是众多话题中最沉重的,很多考生问51题库考试学习网本科不是211或985就不应该考研究生吗?不是全日制学历就不该考研?其实51题库考试学习网想告诉大家,这些都是谬论,事实究竟是怎样?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这就告诉大家。

  考研被刷一般来说是三种情况,一是,本科层次不好的考生;二是跨专业考研的考生;三是对复试不认真准备的考生。这三类考生中都存在本科不是211或者985,甚至连全日制本科都没有的考生。但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对于本科层次不好的考生,考研是一场公平的考试,考试成绩高被录取的可能性大。但是考研复试更讲究的是导师意见,经常会有本科层次不好的考生,分数高,进入考研复试后被刷。这类考生一般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导师提问考生不能快速作答,知识储备不够,因此在复试中容易被刷掉。

  对于跨专业考研的考生,会有一部分考生表示研究生导师喜欢跨专业考研的,但这仅仅是少数研究生导师。对于大多数研究生导师而言,更喜欢本专业领域的考生,尤其是一些重点大学的研究生导师,这些导师一般都有部分课题需要学生去做,而跨专业考生即使考试分数高,但是动手能力差,很难保证课题按时高质量完成,因此跨专业考研难度大容易在复试中被刷。

  对于复试不认真准备的考生,研究生复试并不是形式,而是比初试更灵活更具挑战的考试,复试人数一般是按照1:1.2左右比例进行的,因此必然会有一部分考生会被刷,但是在复试中经常发现有一些考生对复试根本不重视,压根就没有复习,复试时仗着初试成绩高相当随心所欲,所以在复试中表现非常差,很难让导师满意,因此复试中导师给考生的评分很低,从而考生在复试中被刷掉也特别正常。

  看了上述解析您还认为复试被刷皆因本科不好吗?复试是场独具技巧性的考试,复试中除了自身实力以外有一点特别重要,那就是复试的礼仪。中国是个礼仪之邦,礼节,在人和人的交往中非常重要。陌生人之间都需要礼节,更何况是研究生的复试中,中国向来讲究尊师重道。面试礼仪是给导师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不好对整个复试都会有影响!千万要重视起来好好备考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各位考生分享的复试考试,预祝各位考生2020复试顺利,报得学校归,心满意足踏上新的征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对夏商周的文化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夏商周时期是中华文明的勃兴时期
B.干支记日法是世界延续至今的最长的记日方法
C.商代的甲骨文已经成为较为成熟的文字
D.《周易》是我国最古的官方史书
答案:D
解析:
中华文化在夏商周时期开始勃兴;干支记日法一直延续到今天还在使用;商代的甲骨文是我国最古老的文字;《周易》是我国最古的占卜用书。因此,正确答案是D。

心、小肠、脉、舌属于


A.肺系统

B.肝系统

C.脾系统

D.心系统

答案:D
解析:

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对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2) 因为甲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3) 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5)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若至今年8月30日甲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有富余,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这一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称为()。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详解]题干中,“至今年8月30日甲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有富余”是未来不可确定的事实,故为条件而非期限。由于约定的是,若条件成立,则租赁关系生效,故该条件为延缓 条件。而该条件是以甲公司的建筑设备有剩余为内容,为肯定条件。故此题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肯定延缓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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