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究生需要学士学位吗?

发布时间:2021-03-22


考研究生需要学士学位吗?



最佳答案

考研究生有些需要学士学位,有些不需要学士学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C.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8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__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产生的前提
答案:D
解析:
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第二,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因此ABC选项正确。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下述哪项与反流性食管炎的发病有直接关系

A. LES不适当弛缓
B.反流物对食管黏膜的直接损伤
C.食管不能有效清除反物流
D.慢性胆囊炎
答案:A,B,C
解析:

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大加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多名女青年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卖淫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李某卖给周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与苏某合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虽然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但是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4)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构成强奸罪,并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下列哪种分布中,平均数可能位于第40个百分位数?(  )

A.正偏态分布
B.负偏态分布
C.正态分布
D.“u”型分布
答案:B
解析:
此题中平均数位于第40个百分位数,因此平均数小于中数(即第50个百分位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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