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具体考哪...
发布时间:2021-02-13
考研: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具体考哪几门课目?希望可以讲得详细点,谢了
最佳答案
020204 金融学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 英语一
③303 数学三
④812 金融学基础
120201 会计学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 英语一
③303 数学三
④803 经济学
120222 财务管理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 英语一
③303 数学三
④803 经济学
530100 会计硕士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 英语二
③399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④401 会计学
就业方面,好找工作肯定是会计,现在的金融机构大多需要财会背景的人,而不是金融。工资水平,我服了,金融现在就业不怎么样还谈什么工资。
这是复旦大学的金融学招生情况,其实多数都是联考,建议你去买一本《2010年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联考“金融学基础”考试大纲》(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联考指导小组编)
招生院系: 经济学院
院系说明: 本院拟招收30%-40%左右推免生。
专业代码 020204 专业名称 金融学 招生人数 89 研究方向
01 国际金融
02 货币银行学
03 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
04 国际财税
05 保险学
06 金融市场
07 数学金融
08 投资学
09 金融管理与金融工程
10 基金管理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3数学三④801金融学基础(联考)
复试科目 外语 考试方式 口试
专业知识 考试方式 口试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世界经济 考试方式 笔试
公共经济学 考试方式 笔试
复试成绩占入学考试总成绩权重 30%
备注 1.05方向招6名。08方向招2名。09方向招2名。
10方向招自筹生50名。
2.外语口语(含听力)为复试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品德、思维表达能力等也均为复试必须考核项目。
南京大学财务管理专业考研科目
研究方向 01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02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03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04审计理论与方法
考试科目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303数学三④920会计学(含会计原理、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 复试:财务管理、会计学
参考书目 《会计学概论》(第二版)杨雄胜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管理会计》冯巧根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财务会计》王跃堂 、陈丽花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成本会计学》欧阳清、杨雄胜主编,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复试参考书:《财务管理导论》陈志斌著,南京大学出版社。
备 注 不接受单独考试。本专业为江苏省重点学科。
会计专业:
政治,英语,数学,加专业课,具体可查询报考学校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目录里详细的考试科目。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有医学研究显示,行为痴呆症患者大脑组织中往往含有过量的铝,同时有化学研究表明,一种硅化合物可以吸收铝,陈医生据此认为,可以用这种硅化合物治疗行为痴呆症。以下哪项是陈医生最可能依赖的假设?
A.行为痴呆症患者大脑组织的含铝量通常过高,但具体数量不会变化。
B.该硅化合物在吸收铝的过程中不会产生副作用。
C.用来吸收铝的硅化合物的具体数量与行为痴呆症患者的年龄有关。
D.过量的铝是导致行为痴呆症的原因,患者脑组织中的铝不是痴呆症引起的结果。
E.行为痴呆症患者脑组织中铝含量与病情严重程度有关。
B.该硅化合物在吸收铝的过程中不会产生副作用。
C.用来吸收铝的硅化合物的具体数量与行为痴呆症患者的年龄有关。
D.过量的铝是导致行为痴呆症的原因,患者脑组织中的铝不是痴呆症引起的结果。
E.行为痴呆症患者脑组织中铝含量与病情严重程度有关。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加强支持。论点:可以用这种硅化合物治疗行为痴呆症。依据:(1)行为痴呆症患者大脑组织往往含有过量的铝;(2)硅化合物可以吸收铝,这一论证过程需要假设:过量的铝是导致行为痴呆症的原因。如果过量的铝不是原因,那么无法得出该硅化合物能治疗行为痴呆症的结论。故答案为D。
南北朝寺院经济的共同点不包括()
A.都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寺院庄园经济
B.都拥有佃农
C.都经营髙利贷
D.都拥有国家拨予的犯罪者充当寺户
B.都拥有佃农
C.都经营髙利贷
D.都拥有国家拨予的犯罪者充当寺户
答案:D
解析:
D项为北魏时期所形成的,考生应注意对南北朝寺院经济的掌握,是这个时期经济发展最独特的一点,注意南北之间的比较和不同时代佛教发展的比较。
吞噬细胞功能缺陷
A.性联低丙种球蛋白血症
B.DiGeorge 综合征
C.C2缺陷
D.慢性肉芽肿病
B.DiGeorge 综合征
C.C2缺陷
D.慢性肉芽肿病
答案:D
解析:
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有()。
A.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B.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C.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D.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 000元现金
A.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B.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C.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D.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 000元现金
答案:B,C
解析: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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