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无须请求董事会。

D项只要股份公司采用1%股份的要求,D项错误。

2.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

【解析】

本题主要考法条。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A项债权人不能参与清算组,说法错误,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项A是经济犯罪,但执行期满已超过5年;所以选项A错误。B选项是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倒闭,但清算完结已逾3年;所以选项B错误。C选项是因为决策失误,使公司负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以选项C错误。只有D选项符合《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条件。所以选项D正确。

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
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答案:A,B,C
解析:
法律中存在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法律原则、概括条款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C项正确。规定义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即比较笼统、模糊;规定权利的,也可能是确定的,即比较具体而明确。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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