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题(二)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材料简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某诉张某、大调查杂志社名誉侵权案


自由作家张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演艺圈的背后》,于201 3年9月在《大调查》杂志发表。该小说以明星甲某为原型,描述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爱恨情仇。乙某认为小说将甲某作为励志新青年描述,将自己作为“恶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2014年3月10日,乙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乙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变更其子乙小某为原告,其后又准许乙小某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大调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张某在判决送达时向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上诉。杂志社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乙小某认为赔偿额过低,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张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张某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法院主动追加杂志社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若张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某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张某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3.若乙某在6月10日又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乙小某的上诉状应如何处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5.若乙小某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6.试分析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乙某仅仅起诉张某,张某与杂志社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2.张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机关名称及其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法院应当责令乙某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乙小某和杂志社为上诉人,张某为被上诉人。


5.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张某负担。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程序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询问当事人,而非是直接书面审。


(2)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发回重审。


(3)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




本题须重点关注逾期举证的效力问题。 2002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采用英美模式——刚性证据失权制度,即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外,法院审理时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此种方式既不符合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模式,确立的是柔性证据失权,在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或者与案件查明有重要作用时,法官可采纳逾期证据。同时基于程序推进义务,对于逾期举证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予以训诫、罚款。考生对于现行的逾期举证制度应适当深入了解,其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具有极高的考查性。





“仅限985高校、211高校”、“年龄不超过25周岁”、“只限本地户口”…一到毕业季,关于招聘的新闻就多了,“就业歧视”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此,教育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并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关于此事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毕业院校、年龄等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都构成了对某些主体的歧视
C.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考了不相关因素的区别对待才构成歧视
D.教育部把高校划分为985高校、211高校,从而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给于倾斜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非985院校和非211高校的歧视

答案:A,C,D
解析: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 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这一通知表明司法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决心,贯彻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

B.这一通知事实上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C.这一通知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D.依靠严厉的刑法“重典治乱”,就能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
答案:D
解析:
。D项不正确。要想真正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 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地沟油所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等各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否则,在有关地沟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一致而造成诸多分歧,进而影响打击的效果。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可知,“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的说法错误,因为此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乙并无杀人故意,也不知道甲会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 B、 D 错误。本题中,实行犯甲并无盗窃故意,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危险,因此客观上不存在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乙不按照盗窃罪认定。选项 C 正确。在本案中,甲实施入户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乙构成“入户盗窃”的帮助犯,但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入户盗窃事实,因此对乙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按照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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