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4)

发布时间:2020-09-0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A项考查名义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中有李三,李三即享有股东权,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A项错误。

B、C项考查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李三将股权卖给王二,已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属于有效行为,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B、C正确。

D项考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的责任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正确。

2.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解析】

本题意在考核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以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明显不符合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故C项可以排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故D项也可排除。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A区是被告住所地,而本案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故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即B区为合同履行地。故A区、B区法院有管辖权,选项中的A、B两项当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
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
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李某为赵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A.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发表意见
C.会见、通信
D.为赵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8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以A、B、C、D项都正确。

下列关于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法律和法规公布主体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C.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公布
D.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公布

答案:D
解析:
在我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公布;行政立法由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公布,如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公布,但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布。故D 项错误,当选。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
B.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C.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D.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答案:A,B,C
解析: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 禁止令期限。”因此,A项正确,当选。《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B项正确,当选。《关 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因此,C项正确,当选。1997年《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曾规定“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 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但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此规定。因 此,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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