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A项:甲在开枪后枪内尚有子弹,完全可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主动停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法定后果,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该项说法正确。

B项:甲在着手实施犯罪后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行为,避免了法定后果的出现,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注意担心日后被处罚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认定。

C项: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现金与珠宝都在盗窃罪的客体,因此甲无论盗窃了现金还是财物或是两者都盗窃,都成立盗窃罪既遂,该项说法错误。

D项:甲虽然将乙送往医院,但并没有阻止乙的死亡,其行为不具有中止的有效性,虽然因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但该介入因素并不能独立的导致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

2.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

A项: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其是否具有牟利意图都成立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此外其代购代卖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A选项正确。

B项: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没有制造出新的毒品,不属于制毒行为,该项说法正确。

C项:持有毒品只要求毒品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领域即可,甲将毒品交由乙保管,毒品仍处于甲的可控范围,乙直接持有毒品,因此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该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347条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由此可知,对同一宗毒品罪的犯罪,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该项说法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C.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62条、第65条。

案情:
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甲是为了合法债务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强迫丙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且法定刑应当升格。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周某构成行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白某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指实施数个性质不一的犯罪行为,可见周某并不适用数罪并罚。
3.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4.白某构成受贿罪。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5.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
6,白某请求李某帮忙,为甲减轻刑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白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教唆犯并罚。

★ 下列对法律执行的特征和特点的描述,正确的有哪些?()
A.法律执行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这些主体的执法权源于法律的赋予,体现了法律执行中的合法性原则
B.法律执行的内容非常广泛,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C.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行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完全依照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进行,不需要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D.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利,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法律执行的特征。就主体而言,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执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法律执行的活动具有单方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性并不是说法律机关可以武断地行事,而是说执法机关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还是需要保障相对人应有的权利的,在作出重大的决定时还是要允许相对人申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