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A、B、D项错误,C项正确。

2.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参与分配的条件。

A、B、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A、C项正确,B项错误,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对于发起人出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
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
D.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
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正确。

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答案:B,C
解析:
【考点】高效便民原则【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合理性原则才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补充。高效便民恰恰要求行政机关既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又要提高提高办事效率、单位时间内输出的公务服务更多。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中的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所以D项不属于高效便民原则的内涵。

某私营企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的规定,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被海关查获。经调查发现在该企业的仓库还有收购的走私进口的货物,系从走私人手中直接收购。对该企业的行为,海关认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走私的行为,对该厂的行为( )。

A.应分别予以处罚
B.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应按照一行为从重处罚
D.不能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对一事不二罚原则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1条的理解。本题中,该厂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和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罚,同时该厂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制。因此,应分别予以处罚。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详解】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以积极的身体举动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甲女送给男友乙一双滚轴旱冰鞋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也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而甲送旱冰鞋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乙重伤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在主观上希望乙在运动时重伤,因此,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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