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答案】无

【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因此,本题无答案。

2.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由法条可知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当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A项说法符合题意,B、C两项不应计入审理期限,不合题意。

D项:《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由此可知,D项说法不不合题意。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缴纳一定的受理费
B.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C.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规定
D.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再行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40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59条。

★★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下列选项不支持孟德斯鸠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项?()
A.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B.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
D.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答案:A
解析: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A选项错误。

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

A: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B: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
D:由仲裁委员会送达当事人后,经过一段时间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
【考点】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详解:《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B项正确。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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