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距离主观题考试的时间也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考点】公司利润分配

1.【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答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以公司的名义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答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答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答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答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是、()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都是相同的,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如果选民是文盲就不能参加投票,因为其如果委托别人代写,就违背了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B
解析:
A项中,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并不表明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就当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如果公民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中,根据《选举法》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这是2010年3月《选举法》的重大修改,考生一定要牢记。故B项正确。C项中,在间接选举时,人大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所以该项错误。D项中,选民是文盲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选票,这是变通规定,有利于选民选举权的保障,没有违背秘密投票原则。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有( )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
B.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被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
D.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E.证人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何时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
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相应上一级批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
讲解:A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 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
B项正确。根据前述该法第19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没有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它们的人民代表大会。
C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并不属于自治机关,故其院长、检察长的 任职没有民族限制。
D项错误。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显然不是与它相 应的“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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