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法条更改所致)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和回避程序。

A项:王某涉嫌刑讯逼供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据此可知,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法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B项说法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案的侦查人员为检察人员,因此王某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C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新法条可知,王某作为侦查人员无权申请复议,D项在法律修改前是正确的,根据现行法律,D项说法错误。

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无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3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上述规定可知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接受委托,孙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A项说法错误。

B项:该项考查回避的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律师无权要求回避。所以,赵律师和孙律师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由法条规定可知,C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或代理。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因法条的更改无正确答案。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关于工资制度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D、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
答案:D
解析:
【考点】工资制度。详解:《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该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B项正确。用人单位代扣工资必须依法进行,故C项正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所以,故D项错误,应选。

某市地税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地税局,地税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

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B.撤销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
D.给予地税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地税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的原告皆为债权人
B.代位权之诉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
C.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据此,A项正确和B项正确。并且,在代位权之诉中,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销权之诉中,受益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D项错误。

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
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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