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A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在适用公约的规定上,我国作了互惠保留,是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关键在于仲裁地是否为某一缔约国领土,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为公约缔约国不作考量。因此A项错误。
B项:在适用公约的规定上,我国还作了商事保留,即我国仅承认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因此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不适用公约,B选项正确。
C项:《公约》第5条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由此可知公约国有拒绝的权利,有义务承认所有裁决的效力说法太过绝对,该项表述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法人的住所地与营业地不是同一概念,该项表述错误。
2.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本题考查A项:本案中乙公司要求更改付款方式且甲公司同意,更改付款方式属于实质性的更改。应当以更改后的合同为准,即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项错误。
B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由该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可知,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即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
C、D项:由71条可知,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则甲公司必须继续发货。该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无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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