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

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

【难度】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因此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二鸟公司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重大资产处分,因此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两者性质相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不需再次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而且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也不得推翻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C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因此管理人在实施该合作方案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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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
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
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
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对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因此,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选项B正确。注意:(1)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可以进行对比记忆。(2)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近亲属都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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