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题干中所指的60%不到三分之二。因此,A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救济方式,依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依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
D项考查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问题。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考点】船舶碰撞【详解】《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A项错误,B错误,C正确。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陷阱】本题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要求,需要认真区别。
【考点】信用证【详解】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徐某挪用公款等案
徐某是某信用社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押钞工作,也兼负责现金出入库工作。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邓某是由上一级国有银行委派到该信用社负责监管该信用社某一资金链流通的工作人员。
201 2年1月期间,徐、邓2人因为炒股手头紧张,于是在邓某所监管的资金中,挪用了10万元去炒股,至案发尚有5万元未补上。
2012年4月17日,徐某告知邓某自己将有一次接触大额款项的机会,决定捞一把然后跑路,看在邓某平日里对其的照顾,决定分出一部分给邓,邓某当即答应并且与徐某商量了具体细节。
4月22日下午5时许,徐某与同事曾某等人从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待曾某等人离开后,徐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后,从中拿出10万元给邓某后便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徐某经田某介绍暂住到谭某家。5月底,因徐某碰到熟人,便要求田某、谭某为其另租房子,后由田某、谭某介绍徐某租到该市G楼B室。在转移到B室躲藏前,徐某将赃款中的46万元人民币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徐某躲藏期间,谭某安排徐某的饮食起居,为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徐某隐藏处所将徐某、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徐某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并且也揭露了邓某受贿的事实。据查,上述事实均属实。
【问题】
1.徐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2.邓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3.徐某和邓某是否构成构成共同犯罪?在哪个(些)罪上成立共犯?
4.如何评价田某的行为?
5.如何评价谭某的行为?
6.案中各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
1.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徐某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承担押钞员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徐某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邓某一同挪用资金,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2.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邓某是国有银行委派到信用社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挪用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还与徐某一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3.徐某与邓某成立共同犯罪,在挪用公款罪上利用了邓某的职权成立共犯,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徐某的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4.田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5.谭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徐某的法定情节有:到案后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这部分构成坦白,对邓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立功。田某的法定情节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生要注意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的处理情况,尤其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形,注意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犯罪方面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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