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5)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故人民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AB项均加重了刑罚,错误。但是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答案】ABC

【考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解析】A项考查作品的修改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出版社擅自修改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A项正确。

B项考查作品的完整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出版社将作品中的狗熊修写成四只腿的动物,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B项正确。

C项考查作品的署名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出版社擅自更改作者的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C项正确。

D项考查发行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公开发行该小说,并未侵犯作者的发行权。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特定条件。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条件的有()。

A.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B.无所有权争议
C.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D.境外公司股权如挂牌交易的,最近3年交易价格稳定
答案:A,B,C
解析: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和委托实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是规章
B:受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
C: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
D: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须是法律、法规
答案:B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据此,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故A项错误;受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据此,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必须是其他行政机关,故C项错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规章,故D项错误。

案情:
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
问题: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
(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
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
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
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案:C
解析:
【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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