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解析】

A选项,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要说明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而不需要质证,A项错误。

B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而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B项错误。

C选项,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故C项说法错误。

D选项,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D项说法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因涉嫌恐怖主义犯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患病死亡,针对其财产的处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对于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C: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张某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D:在没收过程中,如果错误的没收了属于张某家属的合法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赔偿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A错误。根据第282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的规定,BC正确。根据第283条,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的规定,D正确。

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 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A,B,D
解析:
选项C中按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选项A,行为人是在非正常程序下为了获得承包建筑工程这个不正当利益。选项B,乙的女儿只是进入投档线,而非录取线,是不正当利益。选项D,行为人为了谋取优先采购的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乙依约按时交付了出租的房屋。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形式,同样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7月15日成立
B.甲乙之间约定的1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将房屋卖给丁,则乙丁之间的买卖关系对甲的租赁权不产生影响
C.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时间长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其他租赁物的租赁,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D.甲经丙同意后将电视机转租给戊,后来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电视机损坏,此时甲戊共同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租赁合同
讲解: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则合同成立,因此7月10号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正确。该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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