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A、B、C选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不能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A、C项错误,B项正确。

D选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可撤销婚姻仅为受胁迫结婚的。D项错误。

2.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考点】成文法的历史发展

【解析】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故D项符合题意,ABC为干扰项。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86~88题。

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答案:A
解析:
【考点】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详解】两个规定都是《保险法》的内容,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两者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创制于不同的时间,属于新法(2009年,后法)与旧法(1995年,前法)的关系。故A项正确。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都是内容尚未确定的法律规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内容确定的方式不同,前者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后者则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加以确定。题中条文规定援引《公司法》等加以确定,属于准用性规则。故C项正确,A项错误。B项,任意性规则主要是权利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题中条文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司法》等规定,人们不能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而是必须适用,从这个角度看,当属于强制性规则。故B错。同时,该条文并非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则),而是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即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当为命令性规则。故D错。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点】法的渊源;法的效力【详解】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其他表述正确。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A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故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96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故C选项正确。《最高检规则》第517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的,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所以,分期履行是有条件的,即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才可以。故D选项错误。

下列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陈某是某央企的总经理,其好友找到他声称自己的妻子需要做手术尚缺10万元,让其帮忙从企业中挪点钱救急。陈心想救人要紧,于是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使用。其友将该款用于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因营利其好友将款项如数归还,并谎称其已 经得到其他的资助,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B.某国有单位领导谢某指使会计郭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5万元国库券借给他人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期为5个月,质押期满,国库券被收回单位,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杨某见其弟被逼债无法偿还而四处躲藏,遂从自己所保管的银行库款中取出5万元帮弟弟将赌债还上。为应付10日后的检查,杨某从其朋友处将款项筹来还上,杨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D.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见其弟弟失业在家,甚为失落,于是给其30万元让其做点小生意,其弟问钱从哪来,张某说公家的,你放心用吧,赚了钱还给我就行,其弟与张 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挪用公款罪
讲解:关于A项。陈某不知其好友款项的具体用途,因此属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 款行为,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该罪。故A项错误。
关于B项。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时间,应成立挪用公款罪。故B项正确。
关于C项。杨某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张某的弟弟并不构成共犯。故D项错误。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
【考点】一般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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