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领土(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领土,一起来看看吧!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通过先占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原则的最大作用是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有效占领”需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观方面的要求,即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即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2.时效

时效,是指取得时效,即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由于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合法,加上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但合法的添附要具备一些条件。一是必须在本国领土上添附,二是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

注意: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一国在专属经济区修建人工岛屿不构成添附,该国对人工岛屿享有管辖权和使用权,但该人工岛屿不构成该国的领土。

4.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已被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割让分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两种。强制割让是一国通过武力以签订条约的方式迫使他国进行领土割让。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及互换等。在现代国际法上,强制割让已失去合法性,非强制割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总结】根据现代国际法,取得领土的传统方式中只有添附和非强制割让是有效的,先占、时效、征服和强制割让都是无效的。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1.殖民地独立

殖民地独立是指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2.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的变更。公民投票的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如尚未形成更具体的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一般采取如下处理: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以可航行河流为界的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二)边境制度

边境或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相邻的一定区域。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通过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边境制度。边境制度包括界标的维护、边境土地的使用、界水的利用、边民的往来和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1.界标的维护。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边界土地的使用。一国对本国边境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具体规则包括:

1)一国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动植物、空气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

2)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

3)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国家应尽力扑救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3.界水的利用。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具体规则包括:

1)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2)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

3)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

4)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5)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水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污染界水。

4.边民的往来。相邻国家一般都在探亲访友、朝圣、就医或小额贸易等方面给予双方边民一些特殊的方便。

5.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上述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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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 确。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2014年)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 AC项,共犯人为共同的犯罪证据进行毁灭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范围包括毁灭行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为他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的行为,所以教唆他人毁灭证据的,属于此罪的范围。所以A项因为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则是明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A项不当选,C项当选。
B项,甲为防止丙作证而将丙派往境外工作的行为确实会给调查取证带来不便,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改变丙知晓乙犯有重大贪污罪行的事实,而且目前国际交通便利,即使将丙派往境外工作,丙也可以再回国作证。甲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不当选。
D项,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毁掉,似乎是得到了被害人承诺,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身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秩序利益。所以,不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还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毁灭其的行为都是帮助毁灭证据罪。还可以解释为,对此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即对彼方当事人不利,对其进行毁灭的,是成立对彼方当事人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项当选。

张某为大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只在100 万的范围内具有独立采购权。后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妻经营的公司采购了价款为120 万的原材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张某
C.该章程规定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D.大发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A
解析:
①A 项正确,当选。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我交易行为,属于相对禁止行为,该行为有效。但是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故D 项错误。②B 项错误,不当选。董事会有权决定人事任免,股东会无权。③C 项错误,不当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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