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债权申报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债权申报,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及其范围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
(2)身份证明;
(3)担保证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债权申报的范围体现在: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应满足如下要求: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合同履行请求权除外)。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为破产债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注意】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如信托财产或依法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这类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另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需申报。
(3)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至于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申报,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4)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对债务人的行政处罚所形成的债权,不得申报。但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因重整、和解而继续存续的,处罚机关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注意】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如上述债权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应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供债权人会议作决定时使用。必要时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五险一金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待定债权。又称“或有债权”、“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因此增加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经典真题】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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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
C.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
D.监狱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
甲和乙的借款纠纷
2009年3月28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万,期限1年,利息10万元(简单利率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乙交付90万元给甲,2010年4月1日甲还100万元给乙。并且,甲以其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2009年4月1日,乙向甲汇款90万元。随后,甲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用于质押的轿车。2009年5月,甲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09年9月1 日。甲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 9月10日,甲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的要求,并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2010年1月1日,乙发现甲未按照约定将借款投资在X项目上,而是肆意挥霍,且甲的其他财产逐渐被其转移到境外。乙非常担心债权到期无法实现,找甲要求增加担保。甲态度恶劣并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
【问题】
1.甲乙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2.假设2009年7月1日,甲请求提前还款并获得了乙同意,那么甲应当偿还乙本金多少钱?借款期间为多长?为什么?
3.乙可否就用于抵押9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汽车遭遇泥石流损毁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乙对该轿车是否享有质权?请分别说明理由。
6.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债权遭受损失?请说出两种解决方案。
1. 2009年4月1日。 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
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B:构成抢夺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C.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
理解与应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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