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来啦!

发布时间:2021-01-02


大家都想知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型易混淆的知识点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药学职称考试易混淆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仅供参考)

一、如何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请问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1.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等。

5.比如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引起侵权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时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与法律结果不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但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却是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所以侵权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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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共用题干
日本女子田中井子是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的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坠崖,被挡在山坡上一大树边。陕西某男子赵某舍身相救。田中井子在住院期间,赵某多次探望,后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问、

该案例中准据法的确定依据是、()
A、当事人属人法
B、婚姻缔结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相结合
答案:B
解析:
【考点】结婚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以及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可见,本题选择A项。


【考点】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冲突规范与个案结合便可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此题选择B选项。


【考点】双边冲突规范。详解: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题中法律冲突就属于此种双边冲突规范,所以选择C选项。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答案:C
解析: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紧急避险条款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即如果紧急避险保持在必要限度之内,由此造成的损害较之于所要保护的利益为小,则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该条款不涉及在自由、秩序与正义之间衡量优先性的问题;同时,它作为一条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也不涉及在个案中予以平衡的问题。此外,功利原则不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故C项正确。

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

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
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
答案:D
解析: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4条第1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项张法官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故A项错误。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B项李法官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但李法官无制止的法律义务,故尚未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不应对其纪律处分,视情节后果对其诫勉谈话、批评通报即可。故B项错误。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C项何检察官的行为显然构成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故C项错误。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应由国土局处理,故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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