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概述(一)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强制是指为了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个部分的内容。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应对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外,所有的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特征

1.强制性

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物理性行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志,作为行为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使得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行政指导或行政合同等行为。

2.法定性

因为行政强制表现出来的强制暴力色彩浓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甚巨,与并列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相比,《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表现出更加严格的法律控制。例如,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组织,行政许可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

3.暂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虽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或财物的物理性控制,但这种控制具有暂时性或阶段性特征,一旦违法或危险的状态消除,行政强制措施亦应随之解除。

4.非惩戒性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而非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种非终局的程序性控制,使其区别于具有终局处分性质的行政处罚。

5.处分性

行政强制措施虽不具有行政处罚一般的终局处分性质,但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同样具有处分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因而被《行政诉讼法》纳入受案范围。

1:交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的货车无道路运输证,扣留了刘某的驾驶证,并作出5000元的罚款,这里的扣留驾驶证与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并非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进行最终的处分,因而不会造成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

(三)种类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主要包括留置盘问、强制传唤、强制驱散人群、强制现场、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约束至酒醒、收容教育等。

例:公安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吸毒,为帮助王某戒毒,将其送到戒毒所强制隔离。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查封的对象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是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封存,限制当事人转移、使用和处分。

例:某超市因存在消防隐患,被消防部门临时查封。

3.扣押财物

扣押的对象限于动产,是将当事人的财物(包括许可证或执照)转移到行政机关的指定场所加以保管,限制当事人转移、使用和处分。

注意:区分司考中经常出现的两种表述,如扣押许可证和暂扣许可证,前者是行政强制措施,后者是行政处罚。

例:《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里的先行登记保存本质上是一种为了保全证据的扣押行为。

4.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行政强制措施,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助,对当事人的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资金账户实施停止支付。

例:刘某因涉嫌操纵股价,证监会对其进行调查,并冻结其股票账户。

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兜底条款,如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
D:享有发表意见权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

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二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职业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将其致昏后企图实施强奸,却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使窒息而死。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
C: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D: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强奸罪及结果加重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说法错误。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l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虽然在甲立遗嘱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遗嘱生效时(即甲死亡时),丙已参加工作并具有了劳动能力。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乙可以因遗嘱而获得甲的全部遗产。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下列关于主权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国家主权是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B.国家基于主权,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对内、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问题,绝对不受约束,毫无限制
C.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可以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
D.经济全球化带来国际法的新发展,国家主权正受到冲击与挑战,人权将取代主权

答案:C
解析:
。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家拥有主权,并不可以为所欲为,故B错。自保权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因此C正确。尽管主权的概念在不断地充实发展,但主权仍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任何企图取消国家主权的理论或做法,或是脱离国际社会现实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别国主权而强化自身的主权,因此D错。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