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起来看看吧!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经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

须注意:在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中,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情形

1.原告型第三人

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亦即实际上具有原告资格,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共同利害关系人,只有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另外一方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受到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第三人

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甲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了关于建设公园的行政协议,甲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建设内容分包给乙公司,某市政府单方面解除该行政协议,甲公司因而解除了与乙公司的分包协议,乙公司虽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对某市政府单方面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3.被告型第三人

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而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辩论、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上诉等。例如,被遗漏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因行政诉讼第三人毕竟是参加由原告一方提起的诉讼,因而不具有专属于原告的权利,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

(三)第三人的追加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2.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五、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具体而言,包括两类: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而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如共同被处罚人、共同受害人、共同起诉的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等。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因而是可分之诉,法院出于效率的可以合并审理。如某市政府在“禁摩限电”的执法运动中,处理了一大批违规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其中有部分车主对某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须注意: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该以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此时的共同诉讼,既不同于诉讼标的同一的共同诉讼(原行政行为与复议行为是两个行为),又不同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列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有( )。

A.制定国际条约
B.制定法律
C.制定地方性法规
D.制定行政法规
E.制定部门规章
答案:D,E
解析:
知识点: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
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答案:A,B
解析:
《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而非由全国人大批准。故C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所以,D选项错误。

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检察院依法提起二审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地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C.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书副本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答案:B,C
解析:
BC。本题注意法条表述的准确性。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该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故D项错误。故BC项当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解析:
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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