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2020-09-23)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考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遗弃罪

【解析】

A项正确。甲、乙虽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二人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应当认定甲、乙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存在婚姻关系,故甲、乙属于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如在刑法上否认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则事实婚姻中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将无法按照虐待罪处理,就会出现处罚上的空隙)。

B项正确。不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都是丙的母亲。在儿子丙遭受伤害时,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但乙未履行义务,不阻止甲的伤害行为,致使丙被轻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项正确。甲如与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因为丙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甲作为父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起码对丙构成遗弃罪。

D项正确。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合意不复存在,因而事实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此时,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属于强奸普通妇女,甲应当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甲、乙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甲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司法实务上也主张,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而甲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人李某日本旅游期间购买的产品造成了对其家人的伤害,该产品生产公司的主 营业地在东京,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A.产品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因中国是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
B.产品责任适用日本法律,因日本是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
C.李某选择适用日本法律的,适用日本法律
D.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只能适用日本法律

答案:A,C
解析:
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 择适用侵权人主菅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所以可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故A正确,B错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东 京)地法律,则适用日本法律,故C正确。如该日本侵权人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 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即日本或损害地中国法律。所以D项说只能适用日本法律错误。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下列哪一主体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

A.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
B.妇联等事业单位
C.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
D.大学中的班级
答案:D
解析:
大学中的班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也没有独立的经费,故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范畴,自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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