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开了外挂!国家司法考试“抢分”绝技来了!
发布时间:2019-04-03
今天小编可把压箱底的东西拿出来啦!那就是国家司法考试“抢分”绝技,简直就像开了“外挂”,特别适合小伙伴们在最后的一个月冲刺时使用,快快收藏、学习吧!
一、快速记忆法条
由于考前一个月时间比较紧,因此不宜再通记全部法律法规,而且也无法记住。应当通过前期的全面复习和做真题,找到司考命题的重点所在,下功夫记忆重点法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理解记忆。以法条为基础,以点带面的复习,重点强化记忆是这一阶段的重点任务。
复习重点法条的时候,大家可尝试以下两种记忆方法:
1.关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关的法条放在一起记忆。例如,在看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应联想到《刑法》第87、88、89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2.对比记忆法
在记忆某法条时,把与该法条相似的法条放在一起对比记忆,以免相互混淆。例如,关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的清偿顺序的问题,《破产法》第37条、《公司法》第195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91条都规定了清偿顺序。大家一定要把这些法条对比记忆,弄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种清偿顺序的特殊之处,否则极易记混。
二、提高选择题命中率
选择题的选择通常是“一半选项一半解题”。即选项往往包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我们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同时也存在一些干扰选项。一方面给我们增添了答题的难度,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答题的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题干的要求下,以干求肢分析各选项,排除干扰。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由此可见,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于排除法的十点提示:
1.在单项选择题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选项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3.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4.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可以考虑选择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个作为答案。
5.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一个选项的表述与其他选项存在着明显差异,则该选项为正确答案无疑。
6.在单项选择题中,如果四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当然,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例如:2007年卷一第29题。)
7.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
8.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
9.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10.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
三、卷四(案例分析题)怎么练?
要想在短期内提高卷四答题能力不太可能,所以在考前30天左右,考生应开始进行卷四的复习准备,为最后突破打下坚实基础。
1.练习不可少
要提高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的分析能力和答题技巧,一定数量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答题是一种实践活动,不能只靠纸上谈兵,只有在具体的练习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答题能力,深刻领会他人介绍的答题技巧。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笔写出答案,然后再对照参考答案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情况。不明白的地方要仔细查阅并研究相关法条,以求下次遇到考查此知识点的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注意培养良好的答题思路和技巧,使自己能够简明扼要地答出考查知识点。需要强调的是,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答案,而非仅仅在头脑中想一想便急于翻看参考答案。
2.法律文书要不要看?
司法文书题这几年一直没有考查,但并不等于以后也不考,建议把基本的司法文书种类作为复习重点,无需花费太多时间在生僻的文书上。对于一种司法文书的复习,不仅要严格掌握其形式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注意其内容方面的特点。由于司法文书种类繁多,形式、内容方面又有许多共通之处,所以一定要注意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复习,及时总结类似文书之间的差异,从而实现对它们的精确掌握。
如果大家认真掌握了上文介绍的“外挂”技巧,相信一定会在司法考试中杀出一条血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A.九卿会审 B.大审
C.朝审 D.秋审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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