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金融诈骗罪(重点罪名)1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金融诈骗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集资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成功与否的关键。)

2)程度: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该数额应按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计算。

2.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具体包括: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E.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程度: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

2.主体: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司法认定

1.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问题:

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与贷款纠纷的界限:2001年1月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其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二、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其一、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一点?

其二、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其三、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本单位贷款如何认定?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诈骗罪或盗窃罪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挪用目的而诈骗本单位贷款的——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4.其他: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罪(包括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三、票据诈骗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具体包括:

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对象:金融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法官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我国《刑法》中的“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界定。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一般而言,张法官应当首先使用文法解释的方法
B.如果文法解释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张法官还可以使用系统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C.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并不固定
D.由于解释方法不同往往带来解释结果的差异,所以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解释
答案:A,B,C
解析:
考查法律解释方法。

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
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
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甲公司6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电视机一批,当场提货并付款3万元,6月10日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甲将这批电视机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因无流动资金而未退款。6月20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录音机一批,价款4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5日内付款。5日期满,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公司说等有流动资金时方能付款,称若20日后仍未能有流动资金,则前后债务相抵,只支付乙公司l万元,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抵销权的行为
B:甲不能行使抵销权,因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
C:甲不能行使抵销权,因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D:甲可以行使抵销权,但不应附期限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甲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为因买卖合同所负的到期金钱债务,性质上可以抵销。因此,B、C两项错误。甲行使抵销权附了20天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