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外经贸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21


全国外经贸单证员资格证书是很多单证人梦寐以求的证书,不管拿下哪一门考试,对于今后的发展都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小伙伴们对于国际贸易中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多少?不知道不要紧,接下来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对于“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何理解系正确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则解释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分析,其核心内容就是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或仲裁,避免矛盾结果和司法资源浪费,对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的理解重点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即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就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或审理。

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重点还是在于对“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的分析与认定。这不仅容易理解,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简便、可行和实用。因为,作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也易于掌握,且较之“同一当事人和诉讼请求”,这些明显带有当事人的主观认识色彩和任意选择性的要素来看,将“同一法律(同一事实)”作为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点,更加符合对已确定事实不再审理的原则,在实践中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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