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理论与知识考点:信用证的关系人
发布时间:2021-09-20
单证员会经常接触到信用证,因此了解信用证的关系人也是非常必要的。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通知行。
一、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二、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三、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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