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
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明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由国家认可
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还依靠国家强制力
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

答案:C,D
解析:
。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律。选项C的错误在于否定了原始社会规范的约束力,虽然它缺乏法律约束力。选项D的错误在于误解了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习惯法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然具有地域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关于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依据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检察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审判委员会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D.法院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关于“执法为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B.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以人为本成为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C.执法为民要求执法目的以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准,显然“民”不包括危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人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答案:D
解析:
考点:执法为民
讲解:A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执法主体是广义的执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B项错误,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客观需要”。
C项错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即“民”,它包括犯罪人。
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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