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请悉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各位小伙伴请看过来呀!广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通知已发出,还不了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广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即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政策常提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计划中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5日、96日,分两批次考试。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日。

不久后,司法部官方微博也转发了人社部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0年广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跟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一样,为分批次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考试时间:

客观卷一:95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客观卷二:95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二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主观卷:1017 8:0012:00,考试时间2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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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如题干中的银行贷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共用题干

下列选项中关于治安行政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A:并非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适用治安行政调解
B:所有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适用治安行政调解
C:对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D: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不再给予处罚
答案:A,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 效?( )

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10岁 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黄某外出旅游时进难,立下录音遗嘱,有1名 公证员在场
C.凌某有3个儿子,其遗嘱由其中1个儿子代 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3个 服刑犯人证明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 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 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 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 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
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
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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