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17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考证,说起考证,近期有人就在问了:2020年海黑龙江省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什么呀?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吧!
到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要求呢?对于学历有要求吗?对于专业有要求吗?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报考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报考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报考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报考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温馨提醒: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注意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报考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报考人员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报考人员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
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
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1.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沈某对于丁某多取的2150元不负有刑事责任。沈某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当认定为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其他共犯对该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犯罪应当与之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6.韩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则从一重罪论处。
B.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C.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D.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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