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来了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福建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需要牢记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
福建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1日0时起-10月30日24时截止。
二、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当然如果有条件也是建议多打印几张的,然后不要放一起,万一一部分丢了,还是有备份的。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有的地区额外有考试须知的框,有的地区只有准考证一个框,按照要求打印就可以。
三、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功登陆司法部官网后,请点击“在线打印准考证”按钮,系统会弹出新窗口,部分浏览器为打开新选项卡, 请在新窗口/新选项卡中完成打印。
3.请使用标准A4尺寸纸张纵向打印。
4.建议使用浏览器的打印预览功能进行预览,调整合适的页边距。
5.如打印准考证时无法打印出照片请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Tips】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
1.建议多打印几份准考证,以免纸质版遗失。
2.考试当天不能打印准考证,也就是考生最晚10月30日要把准考证打印好,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今年法考客观题分10月31日、11月1日两批考,考生要看清楚自己准考证上显示哪天考试,不要记错自己的考试时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A.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 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B.从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来看,法的调整既包括个别调整也包括规范性调整
C.法律解释受制于这样的循环,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 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D.积极守法是指公民主动遵循法律的“勿为”模式而不做违法的事情
考点:法系、法的调整
讲解:A、C项正确。
B项離,个别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不属于法的调整,它们是早于法的调整的社会控制形式。D项错误,积极守法是指公民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履行自己的权利。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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