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重庆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1-05-21


准考证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不要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重庆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二、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三、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四、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学习中固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定居在上海的法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女结婚,不孕,遂让乙女的堂妹丙(中国人,定居上海)代孕,生下一子丁交给甲乙抚养,丁取得了法国国籍。后乙死亡,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丙请求确认和丁的母子关系,甲戊不许,引发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

B.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C.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法国法

D.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答案:B,C
解析: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题中,丙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 1 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并结合题意可以判断,丁的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在法国。故丙丁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两者之间的母子关系应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因此,A 项错误, B 项正确。 题中阐述“甲与新加坡女子戊再婚,并一起带丁回法国定居,一年多以后??”, 可以表明戊与丁目前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法国。因此,二者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

★ 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职权,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某的确认发明专利权一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乙某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由B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C.丙某在火车上抢劫一案,经C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丙某不服,上诉至C省铁路运输法院
D. 丁某系外国人,其盗窃一案由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交易项目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

A.贸易收支
B.投资收益
C.对外借款
D.单方转移
答案:A,B,D
解析: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

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

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
答案:A,B,D
解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六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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