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2020年江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吗?

发布时间:2020-03-08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问江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入口,别着急,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告诉你们。

2020年江西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入口是司法部网站,报名人员可以等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后,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以下是江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除此之外,打印准考证的时候,你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但是你们也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你们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你们使用IE浏览器。

3.你们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想告诉你们的内容,如果你们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帮助你们。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
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 )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虐待罪
D.非法经营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

(二)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农民张某等一行9人春节后准备南下至广州,进入火车站广场时,被武警战士宋某、徐某二人拦住,要求张某等人接受危险品检查。张某由于刚坐出租车被“宰”而满腹怒气,拒绝接受检查,并扬言要揍宋某、徐某一顿。当宋某再次要求张某接受检查时,张某出手便打,其同伙也相继动手,将宋某、徐某打倒在地,并把二人跟指挥中心联系的步话机摔坏,把执勤用的军用摩托车砸毁。后来在公安人员的协助下,才将张某等9人抓获。张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下列哪些犯罪?( )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公务罪
C.寻衅滋事罪
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答案:B,C
解析:
题干中没有提及张某等人的行为造成武警战士宋某、徐某轻伤以上的结果,故不能认定张某等人触犯故意伤害罪。宋某、徐某在依法执行职务。张某等人的行为妨碍了公务的执行,但该行为不会侵犯国防利益,故该行为触犯妨害公务罪,但不能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由于该行为发生在火车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张某等人的行为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触犯寻衅滋事罪。

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
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
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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