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甘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准考证打印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打印时间来看。

甘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已公布,具体如下:

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12日至921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15日至10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B
解析:
“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

共用题干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行进入对向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系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是错误的。故,BCD当选。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到乙驾驶的车辆,致使胡某重伤,虽然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但是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胡某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事实二中甲逃逸后,胡某得到了救助,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胡某系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适用该法定刑,C的说法是错误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甲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与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因此D是正确的。所以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详解】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规,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考点】因果关系【详解】从题干来看,甲和丙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也都有可能不是。在此情形下,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以及推定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和B均错误。处置现场的警察对乙进行了积极救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但甲逆行,根据题干描述无法判定如果没有乙的违章行为是否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还会造成乙的死亡,因此也无法认定乙的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因此,ABCD当选。【陷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法上,如果甲和乙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关,但无法认定是谁的行为具体造成了损害结果,则甲乙都要承担责任。但在刑法上,则只能认定甲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由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考点】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教唆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行为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丁指使王某顶包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丁让王某为自己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为自己作假证明,不能成立包庇罪的共犯。因为一旦认定丁构成包庇罪,则成了丁自己包庇自己,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于王某根本没有替丁顶罪的意思,也没有实际实施假冒飙车者去投案的行为,因此王某本人也不构成包庇罪。丁的教唆行为没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ABCD当选。
【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虽然王某是利用被骗者丁的非法行为来骗取财物,但是丁如果没有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会交付财物,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B都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ABC当选。

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万能”
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
C、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与统一,可强化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
D、要突出依法治国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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