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准考证打印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打印时间来看。
湖北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已公布,具体如下:
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12日至9月21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假设人民法院要向M国甲公司送达文书,根据该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来到中国,则可以向杰克直接送达该文书
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
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B、如果中国律师王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王某送达
C、如果甲公司在我国有代表机构,则把文书送达给该代表机构须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答案:A,D
解析:
【考点】涉外法律文书送达。详解:《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故A选项正确。B选项“授权委托书没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意味着: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事项,授权委托书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有权,但也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涉外送达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据此,由于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表明王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王某即为有权。故B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并不是只能向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特别授权的代表机构送达,C选项错误。《涉外送达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选项正确。
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
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
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
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
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答案:D
解析:
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
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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