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2020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3-08
各位吉林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了期待已久的新消息!2020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通知来啦,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脚步一起来看!
2020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为司法部网站。吉林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下旬,2020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10月初。
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要求:
1、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因为过了日期打印准考证入口将关闭。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
3、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纵向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是否显示正确。
2020年吉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一)准备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备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可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二)选择报名地
在我省报名参考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报名地,并到报名地所对应的考区参加考试。受各考区实有机位数量的限制,各考区设定报名人数上限。选择报名地时,如出现该报名地所在考区人数已满的提示,请选择哈尔滨市或省内其他人数未满的报名地。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案情:甲在2011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抓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11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考点]盗窃罪、抢劫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证据证明力、自首[答案及解析]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且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在开始时构成抢夺罪,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属于暴力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是不是转化型抢劫罪却值得商榷。出题者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甲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则直接定抢劫。在盗窃或者抢夺汽车时,前田雅英的观点是:"在使他人汽车从停车场移至公路,发动引擎,使处于任何时候都能驶走的状态之时均认为是既遂。"中国的刑法通说也认为一旦发动汽车,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开走的状态时,行为人即已经完成对汽车的控制,当然也完成了对汽车里面相应财物的现实控制。所以应该认定为是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因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是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换取",而是作为"人质"换取老板的信任。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欺骗商店老板,使其在甲未交付钱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拿走商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侦查人员丙、丁对甲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甲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B.被告因不可抗力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D.被告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
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
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
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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