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南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

发布时间:2019-07-17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8月21日至8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

曾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的,归个人使用。对曾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集资诈骗罪
B.非法经营罪
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该罪。

交警针对公民王某违法停车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并当场予以收缴,该交警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程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 )。

A.合法原则
B.参与原则
C.比例原则
D.效率原则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一种表现。行政程序不仅要求行为者在空间上遵守一定的顺序,而且要求行为实施的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
B.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债权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C.物权的权能包括处分权能,债权的权能不包括处分权能
D.一般情况下,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与债权。债权的权能也包括处分权能。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