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准考证打印时间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根据2018年的打印时间来看。
吉林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已公布,具体如下:
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12日至9月21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甲、乙、丙共有1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髙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 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 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 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 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 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 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 为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不能取得一致同意的 情况下,应按照多数份額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題中, 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在对共有物房屋的改良 行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多数份額共有人的 意见处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A.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中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制度
B.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中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制度
答案:B
解析:
考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中,因此B选项错误。
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在出票时在 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其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A.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 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A.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 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 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出票人甲已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 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戊可以向乙、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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