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16日到20日

发布时间:2021-11-01


河南通过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试卷二考试的考生和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注意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在2021年11月21日举行。河南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大家一定要按要求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打印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各位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打印自己的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准考证打印要求:

1、按时,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2、准考证黑白彩色都可以,但是要求清晰、完整;

3、打印准考证需使用A4纸,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为单面打印,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考生一定要确认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参加考试的人很多,打印准考证是容易出现卡顿,刷新不出来的情况,这个时候可以多刷新几次或者换为别的浏览器登录试试。

2、有的考生会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彩色都可以,防止出现破损、遗失、弄脏的情况,确保准考证使用时是清晰、整洁的。

4、打印准考证后,如果考生离考场较远,建议根据准考证上考场的地址提前订好考场周围的酒店,如果考前一两天定,很有可能考场周围的酒店已经没有空房了。酒店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保证自己的休息质量。

5、注意准考证上关于考试和可带文具要求,还有进入考场所需要的的东西,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准备需要的文具,并检查文具的好坏,准备考试专用包,把需要的东西都装进自己考试会带的包里,以防遗漏或者忘记。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河南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的全部内容,大家要按时并且按照要求打印准考证,做好疫情防护,距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各位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预祝大家可以通过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有( )。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B.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C.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D.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答案:A,B,C,D
解析: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伙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协议的生效【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是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二者不相匹配,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D将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中附加了登记,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项。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解析:
选项B是乙占有他人财物,用酒灌甲的行为,选项C中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的行为都属于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成立抢劫罪。选项D中,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的行为,程度较轻,不宜理解为“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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