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答疑!2020年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3-07
近日,总有考生在问:2020年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没想到你们还不知道,不过没关系,现在知道也不晚,具体详情,请看本文:
2020年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司法部网站。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2020年福建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方法:
1、2020福建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一:“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福建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二:“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查询通道,考生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福建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三:“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能查询到成绩了。
现在知道了成绩查询入口和查询的方法,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查询成绩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1、错开高峰时间查询。因为查分系统刚开通时,查询分数的人数过多,导致网站拥堵,从而引起系统崩溃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建议各位考生错过高峰期,再查询成绩。
2、考生要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查成绩少不了这两个重要的证件。所以,请大家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
3、如果准考证丢失可以试试以下办法找回:
①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准考证号码查询。
②通过身份证号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待登录入口开通后才能登录)。
③查询成绩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的考生,一定不要错过这次机会哦,耐心看完,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都能帮助到你。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公司不是直接污染者,不用承担责任。
C.马某作为直接污染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D.甲公司、乙公司和马某应当按同比例的承担连带责任
B.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C.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的离婚案件,本人无需出庭,也无需提交书面意见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万元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样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答案及解析]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第235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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