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安排

发布时间:2022-01-02


由于疫情,2021年部分地区的法考有一定的延期,那各位参加了河南2021年主观题考试的人员知道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安排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河南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安排情况,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2021年1月初,2021年由于疫情,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时间还没有公布,各位考生要注意查看相关公告,下面为大家分享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的步骤。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成绩。它们的查询方式分别如下:

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网站首页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栏入口;

2、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后,点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或主观题)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通道;

3、输入身份证、密码后点击考生登录,进行成绩查询。

二、通过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可以通过中国普法网查询,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栏入口,进入后选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或者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三、通过普法网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的步骤如下:

(一)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1、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查询服务,再点击考试成绩查询;

3、进入考试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二)通过普法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1、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最下面找服务,再点击法考成绩查询;

3、进入法考成绩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点击考生登录,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河南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安排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位于中国福州的甲公司与位于澳门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内地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也为中级法院
B、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C、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判决
D、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认可
答案:B,D
解析:
【考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详解: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4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由此可知,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故A项表述不正确;该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可以向另一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故B项表述正确;该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故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的是裁定,而非判决,故C项表述不正确;该安排第11条规定:被请求方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故D项表述正确。

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回答下列题。
新造纸厂建设完工后,造纸厂投产使用前必须做好下列哪些工作?()

A.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造纸厂才可投入生产、使用
B.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
C.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该造纸厂周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
D.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可投产、使用
答案:A
解析:
。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

甲的女儿考入某市的一所大学,甲托朋友乙抽空代为照顾,乙非常尽心,甲感动之余决定将珍藏的两瓶葡萄酒赠与乙,乙欣然应允。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不交付葡萄酒,乙无权要求其交付
B.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可以在葡萄酒尚未交付前撤销赠与
C.如果后来乙并没有尽心照顾甲的女儿,无论葡萄酒是否交付,甲均可以撤销赠与
D.如果甲已交付一瓶葡萄酒,则甲撤销赠与时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瓶葡萄酒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本案情形并不属于188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类型。因此,若甲不交付葡萄酒,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移交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在决定赠与乙葡萄酒时并未声明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甲的女儿尽到照顾义务,乙对甲的女儿的照顾是基于甲之前的委托,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交后,甲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案并非194条规定的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形,甲撤销赠与时无权请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葡萄酒。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