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2020年兵团法考分数线怎么划定的吗?法考合格分数线是多少的吗?

发布时间:2020-02-27


最近有不少的小伙伴来询问:2020年兵团法考分数线是怎么划定?法考合格分数线又是多少?这个问题不难,接下来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兵团法考客观题分数线

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客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兵团法考主观题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兵团法考成绩管理

法考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有许多的小伙伴咨询,报考法考需要的条件有哪些,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想必大家已经差不多了解了关于法考的一些基本信息了吧,法考考试是比较难的一个考试,需要各位考生认真准备考试,如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进行详细咨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隔壁401业主老王认为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业主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年真题回忆版,多)


A.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C.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

D.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
答案:B,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3 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题中,2 号楼的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故 A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C、D 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 4 条的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题中,孟某作为 402 室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支付费用,更非侵权行为。故 B、C 项说法错误,当选;D 项说法正确, 不当选。

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B.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
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
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 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题干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百货公司销售其从批发商处购得的具有专利的保健鞋
B:某大学为研究某植物新品种的特性,使用方法专利培育该新品种
C:甲保健品生产厂开发了一种以芦苇为主要原料精制加工而成的纯天然绿色食品,乙厂也研制了基本相同的产品并申请了专利,甲厂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其芦苇系列的产品
D:甲百货公司设专柜销售某具有专利权的防盗包,但其并不知晓其从乙生产商处购得的该包侵犯了专利权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根据该条的规定,选项A、B、C项都属于不视为侵权的行为。须注意的是,《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情况只是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并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性质。因此,D项仍构成侵权行为。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巳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103、142、143、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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