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发布时间:2021-07-03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还不太清楚报名的流程,不用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流程:

1、登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

2、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阅读司法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先选择报名地,再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在省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

4、阅读报名地公告 ;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果已经准备好,可以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等并牢记登录密码,点击保存。

7、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并上传电子照片;

8、按流程上传标准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9、上传电子照片后,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则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二、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

4、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当地公告信息为准。

三、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不计数额,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

A、甲在超市捡到一顾客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保管人员处将一支皮包取出
B、乙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通过高速路口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免除通行费
C、丙将儿子从岳父家中接回,然后给岳父打电话声称“儿子被绑架,需要5万赎金”。岳父听后赶紧往其卡里打入5万元
D、丁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后离去
答案:A,B,C
解析:
A项中,甲成立诈骗罪。虽然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属于同一人,但是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上的地位,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
B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成立诈骗罪。
C项中,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岳父的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
D项中,丁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卖淫女不存在财产损失,因此丁不成立诈骗罪。

顺发陶瓷厂是一家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欠益庄煤炭公司煤炭款50万元,逾期后仍久拖不还。益庄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得知,顺发陶瓷厂已经向人民法院出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管理人核算总共的债务人财产为10万元,管理人因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费用10万元,顺发陶瓷厂欠法院诉讼费用2万元,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共计20万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管理人对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实际产生的费用10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
B:顺发陶瓷厂欠法院的诉讼费用2万元,应用债务人财产先行清偿
C:顺发陶瓷厂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债务人财产中先行支付
D: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详解:《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3条、第11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之间无清偿顺序的限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职工工资和保险的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题中破产费用已经达到12万元,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因此,本题中D项说法正确,应选项为A、B、C项。

下列行为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参考《刑法》第1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D项属于八种罪中的贩卖毒品和强奸。同时,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AB项应负刑事责任。

3月13日张某在租赁车场上找到李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将张某的一套机器运至某市,3月15日之前运到,运费1000元,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0元。张某与李某一起将机器装车后,李某认为严重超载,遂要求卸车,让张某另找他车,不再承运。张某坚持要李某承运,不同意另找他车。3月23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此外若机器按期运到,张某每日可净赚利润200元,故请求李某赔偿自逾期之日起到实际运至某市之日止损失的利润。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李某行为属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B:李某须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C:李某须赔偿自逾期之日起到实际运至某市之日止张某损失的利润
D:李某仅须支付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中张某和李某达成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认为严重超载而表示不再履行承运任务,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属违约行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同时并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确立了全面赔偿原则,自逾期之日起到实际运至某市之日止张某损失的利润即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确立了减轻损害原则,本题李某明确表示不再承运,告知张某另找他车,而张某在李某违约的情形下,不积极另找他车反而坚决要求李某承运,造成所述的损失,李某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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