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学相关专业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吗?

发布时间:2021-10-07


想要报考法律职业资格的考生注意了!首先需要了解法考的报名条件,要知道法考生不仅有法学专业的,也有很多是非法学专业的,要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要求,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专业要求:

法考改革后,非法本专业和非全日制考生报名条件改变,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直接参加,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非法本考生需要有3年法律工作经验,或者考取法硕证书才能报考。而非全日制考生,只有通过法硕才能报考。

也就是说非法本专业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份之前入学的考生可以参加,不过有的地区领证书的时候需要拿学位证。

2018年4月份之后入学的需要满足从事法律工作3年或者考取法硕才可以。

非全日制考生也可以报考,

2018年4月之前入学的可以直接报考。

2018年4月之后入学的考生需要通过法硕才可以报名。

二、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城外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城外。张某叫赵某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张某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张某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张某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舵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于假想避险
B: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避险过当
D: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A,B
解析:
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本案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说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如果张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的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张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发现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发生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本题中,丙仅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免除债务人乙公司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选项 B 错误,选项 C 正确。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第三人丙加入进来,同债务人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选项 D 错误。无因管理的成立前提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承担还款义务。存在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本题22分)


案情: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 1 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参考答案】


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考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


【详解】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且贪污的数额数额到达80万元,并存在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但根据前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不合法的。


2.【参考答案】


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考点】


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案件范围以及适用程序


【详解】(1)使用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2)案件范围。①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适用程序。①批准决定程序: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②实施程序: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3.【参考答案】


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考点】监视居住


【详解】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合法的;另外李某四处借宿,没有固定居所,而且其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4.【参考答案】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详解】


《刑事诉讼法》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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