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四川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四川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四川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四川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四川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四川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四川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四川的报考要求执行。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三与李四共同抢夺,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胡某是被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表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是刚从本市检察院调至法院,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本案的审查起诉。则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A:李四
B:胡某
C:王五
D:赵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回避适用的对象。详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员、书记员等。证人是以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故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A项错误。审判长是回避对象,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可见,鉴定人是回避对象,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选B、C、D项。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
。《死刑复核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栽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
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B,D
解析: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
《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
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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