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及资格审核相关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重庆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是什么?资格授予的要求有哪些?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信息,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考试要求

(一)重庆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用考务安全系统。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实行考点模式。应试人员在每次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时,须进行居民身份证扫描验证身份和现场拍照,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建议应试人员提前四十五分钟到达。

(二)重庆市所有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并进行无线电监测。考试期间,公安干警进驻考点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取证,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终生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对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应试人员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须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计算机化考试过程中,如遇到无法登录、信息有误、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当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等待问题解决过程中,请保持安静,不要影响其他考生考试。异常处置耽误的答题时间,按规定进行补时,不影响考试作答时间。

二、资格审核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 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 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 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A,B,C
解析:
。数罪并罚的宣告刑和执行刑的计算依据是《册法》第69~71条。分别针对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即发现数罪的适用第69条,是数罪并罚的总原则,即使按第70条和第71条数罪并罚时,仍要遵守第69条的限制。(2 )发现漏罪的,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先并后减”。(3)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先减后并”。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A: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
B: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C: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
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答案:A,C
解析: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行为大致有:(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2)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6)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7)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8)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的;(9)非法发行彩票的;(10)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等。B是非法传销罪。注意,《刑法》将倒卖文物专门规定为其他犯罪,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管理人实施,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征得法院许可的有( )。

A.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C.设定财产担保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E.重整计划的执行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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