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看:2020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来了

发布时间:2020-08-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相关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资格审查授予

通过2019年、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二、其他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间内(工作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五)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考点均设置安检通道。应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七)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八)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向司法厅及五市司法局咨询。

咨询电话:

司法厅:0951-4110472

银川市:0951-5556689

石嘴山市:0952-2017021

吴忠市:0953-2122148

固原市:0954-2081386

中卫市:0955-7068818

报名期间咨询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或88177422。

凡涉及网上交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95188或0571-88156688。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电话:0951-4113492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广播权,构成侵权。所以,A选项应选。在B选项中,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构成侵权。所以,B选项应选。在C选项中,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不构成侵权。所以,C选项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害了著作权人王某、表演者张某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所以,D选项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详解】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选择罪名,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中的一项即可构成此罪,A选项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1名儿童就已经完成了犯罪,不存在中止问题,其是否出卖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A选项的情形不是犯罪中止;B选项中的乙已经用暴力控制了被害人,行为已经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B选项中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要是参加了且该组织又实施过犯罪活动即已经构成此罪,不存在中止的问题,C选项的情形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D选项中的丁已经挪用公款4个月,即犯罪已经完成了,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所以D选项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四个。【陷阱】犯罪中止的条件是:一是中止的及时性,即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已经完成的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犯罪都已经既遂了,当然不存在中止的问题,可以说本题的难度并不大,在第一个阶段就可以将四个选项全部确定;二是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以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自愿中止了犯罪行为;三是中止的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置监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
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置的名称标牌
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
D、餐馆规定,顾客用餐结账时,餐费低于5元的不开发票
答案:A,B,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商场内公共区域设置监控录像设备合情合理,但是在试衣间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故选A;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柜台更换承租商户却未更换名称标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选B;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出具服务单据的义务,并没有对经营者开具服务单据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因此即便是消费额很低,经营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开具服务单据,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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