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山东泰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快来了解一下吧!

为保障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保障考生身体健康,根据省司法厅《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泰安市疫情防控实际,公告如下:

一、考前监测

考生需于考前14天起每天采取自查自报方式进行健康监测,填写《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下载注册“山东健康通行码”;考前一天填写《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填写完备后,在首场考试时交给考场监考老师。

瞒报、虚报个人旅居史和健康症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以上两个附件请到泰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下载。

二、考试期间

考生进入考场需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进行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出示《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和《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考生现场检测体温高于37.3℃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它设备或其它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或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

考试期间除身份确认等考试需要环节摘除口罩外,考生需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佩戴带有呼吸阀口罩)。

考试期间考生需每天对健康监测进行自查自报,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咳嗽、咽痛、打喷嚏、腹泻、呕吐、黄疸、皮疹、结膜充血等疑似症状,应及时向本人单位和考场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尽快就诊排查。

三、交通出行防护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步行、骑行、私家车往返考场,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尽量保持与其他人员的距离,减少在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时间。

四、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参加考试,纳入我市疫情防控体系: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均为阴性的可以参加考试。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已痊愈或能排除传染病的,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已满14天但不满21天的,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4)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持有7天内的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可以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五、考生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考试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

(2)开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者。

(3)21天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者。

(4)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14天者。

(5)有境外旅居史,入境满14天但未满28天,无近7天内2 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者。

请广大考生自觉配合考点及考场的防控工作,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在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场,不扎堆不聚集,保障本次考试顺利、平稳进行。

咨询电话:0538-8515019

泰安市司法局

2020年9月30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答案:C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根据《民诉解释》第260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丙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D:丁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3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200万元,成立逃税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详解:A选项: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此其与骗税者构成共犯。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选项A正确。B选项:乙公司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C选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在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逃税罪处罚。本案中,70万元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回已交的130万元定逃税罪。对该企业应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

关于法的价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特定关系
B.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C.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
D.“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法的价值。

张某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B:张某可以委托其妻管理企业事务
C:张某的儿子虽然是17岁的中学生,但是经营能力很强,张某可以委托其子管理部分企业事务
D:张某可以聘用检察官陈某为企业总经理
答案: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该条规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所以A选项正确。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条并未要求一定要委托或者聘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BC选项都正确。《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根据该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的职务,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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